柱承式鋼筒倉的鋼支柱應設柱間支撐,且每個筒倉下不宜少于兩道。當柱間支撐分上下兩段設置時,上下支撐間應設置剛性水平系桿。
支柱設有柱間支撐時,支撐系統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柱間支撐應沿柱全高設置。
2 各縱向柱列的柱間支撐側移剛度應相等。
3 當同一結構單元的同一柱列中有幾組柱間支撐時,各組支撐的側移剛度宜均衡。
4 當沿高度方向設有多層支撐時,上層支撐的側移剛度不應大于下層支撐的側移剛度。
5 柱間支撐的斜桿中心線與柱中心線在下節點的交點不宜處于基礎頂面以上或混凝土地坪以上。
6 斜撐桿應無初始彎曲。
7 交叉形支撐斜桿的長細比,6度、7度時不應大于250,8度時不應大于200,9度時不應大于150。
支柱的地腳螺栓和基礎,應符合下列規定:
1 8度和9度時,縱向柱間支撐開間的支柱底板下部宜設有與支撐平面相垂直的抗剪鍵。
2 地腳螺栓宜為雙螺帽,并應全部擰緊。
3 地腳螺栓的最小埋置深度,設有錨梁或勁性錨板時不應小于10倍的錨栓直徑,設有普通錨板時或錨爪時不應小于15倍的錨栓直徑,直鉤式不應小于錨栓直徑的25倍。
4 螺栓至混凝土基礎邊緣的距離不應小于4倍螺栓直徑。
5 混凝土實際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15。
鋼結構的倉上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倉上建筑鋼柱與倉體的連接應為剛性節點。
2 8度和9度時,柱間填充墻宜為輕質材料,并應設有柱間支撐。